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
排污许可证
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取得
排污许可证
;城乡污水集中解决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行环节由国务院规定。严禁公司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
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5、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
水污染物排放设施
、解决设施
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
,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
、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
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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