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in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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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苹果咂死了人,负什么责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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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8 16:41:00

如果说扔苹果咂死了人,扔的人有部分责任,那么另一部分责任谁来担当?由死者么?被咂死仅仅由于他的运气不好,而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是的,根据法律,扔苹果的人不会付全责的。你可以查任何国家的法律,你若是能查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判处故意伤害的,请你告诉我。当然了,部分不讲法律的国家就不用谈了。

外部效应,讲的就是这样的问题。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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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wcdbmz 发表于 2007-2-8 16:46:00

关于法律责任:

其一:吃剩的苹果有多重?如果有两三斤重,扔下去与扔一块石头无异,你砸死了人,就构成杀人罪。如果你应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这是过失杀人罪;如果你已经预见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其二:苹果如果就是普通苹果,一般情况下不足以杀人,那么,还有另一个问题:你会武功吗?会功夫的话,可能有意无意把足以杀人的力量集中在这吃剩的苹果上,你仍然难脱刑事责任。

其三:如果上述假设都不成立,毫无武功的你只是把吃剩没多少的普通的苹果缺乏道德的从楼上扔了下去,不曾想竟把人给砸死了。你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你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当然,如果你能举证你扔的苹果不是唯一致人死亡的原因,比如死者本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你可以得以减轻责任。如果你甚至能证明苹果不是致死原因,行人死亡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造成或者第三人造成,你可以免除责任。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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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8 17:35:00

焦点在法律和经济学问题。

经济学上,这个事件,死者的成本:死亡,损失巨大,应该如何赔偿?

扔苹果的人不管什么罪,会完全赔偿这个损失吗?

我们讨论的焦点:不是在考虑是否要惩罚他,而是这样的惩罚是否足以弥补死者的损失。

在考虑外部效应的问题的时候,总是考虑社会成本,即不要发生整个社会成本大于收入的问题,每个人造成他人的所有成本,必须偿付。

对于你所指出的任何罪名,都是一个双输的结果:

1,被杀者经济上没有完全受到赔偿,他的价值没有体现;

2,杀人者是通过Externality转嫁了成本给他人,类似:工厂排放污染,附近市民健康受损的问题。只是在死不死,直接不直接的关系上看上去不明了。(武功,故意这种特殊的东西不讨论)

提出罪不致死可能是我的论证方法不好,只是为了说明了法律的不经济性。这样的问题,科斯提出是可以通过经济方式解决。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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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wcdbmz 发表于 2007-2-8 19:02:00

首先,刑事责任并不能代表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两种责任可以并存。

其次,人的生命损失无法以经济形式赔偿,因为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以成本计算。所以,无论怎么处罚侵权者,也无法弥补死者的损失。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处罚侵权者需要增加社会成本;但从法律角度,这样的成本又是维护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须的。

最后声明:偶不懂经济,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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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1979 发表于 2007-2-8 20:20:00

科斯关于讨论交易费用的问题,如果事件具有重复性,可能能通过界定产权,用经济交易方式进行解决.可如果事件不具有重复性,应该不能用于事先谈判,进行交易的,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应该是行不通的.而世界多的是这种偶然性的问题,或者具有偶然性质的问题(如需要很大成本才能排除偶然性),这种不确定性应该是不适合交易的.

另外,在微观版面上有一个讨论鲸鱼灭绝的问题,许多人把防止鲸鱼灭绝的方法说成清晰产权,我不这样认为.如果鲸鱼的经济价值或者说对产权所有者的价值小于它的成本,那么清晰产权只能让鲸鱼灭绝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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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1979 发表于 2007-2-9 13:24:00

请高手继续指导呀!

这里的苹果就是普通吃剩下的苹果,路是公共的,因为是高楼,可能是惯性大,确实是无意的,也确实用苹果把行人咂死了,就分析这样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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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2-9 16:44:00
到了这个结果,再询问不就是无病呻吟了吗?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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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dad 发表于 2007-2-10 12:24:00

什么叫无意识的情况下?

法律是大陆法(civil law)还是英美法(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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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1979 发表于 2007-2-12 07:56:00
以下是引用stevensym在2007-2-9 16:44:00的发言:
到了这个结果,再询问不就是无病呻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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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pple 发表于 2007-2-12 16:14:00

获得一项权利要付代价,这是市场交易的准则。

一、假设道路共有,又假设扔苹果一类使用道路的行为也没有明确限制,则扔苹果者也拥扔苹果的权利;而被伤害的人有生命权利。惩罚就是两项权利价差A。又依各社会具体准则不同,这个价差可以是钱银若干,或牢狱数年等。

二、假设道路私有属扔苹果的,则行人应付使用代价。但即使是行人侵犯道路使用权,最多也是加个赔偿,与生命权利的价差仍然较大。所以扔苹果的路主仍要付此价差B,但这代价总要比道路共有情况下小。现实中就是:如果我在自己的庄园扔东西不小心砸死人,总比在住宅小区砸死人受的惩罚小。

三、假设道路私有属该行人,则扔苹果伤人的,所付代价应该更高。因为他侵犯私产是一价,害人命(也是私产)又是一价。好比我深居简出,只在自己的路上踱步,你却扔苹果来致我一命呜呼,那代价C应该更高。

理论上,C-B=D(我使用你的道路需付价格+苹果侵我路权要付费用)。换句话说,由于在有法律的文明社会中,BC之间的差别就是量刑的差别,因此:如果我们观察到在一个社会中D的价格越高,我们就可以判断两种行为获刑轻重差别较大;而反过来,如果两种行为同等量刑,那意味着D近乎零——那是一个私产权利极其模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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