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闽常【2006】第10号 2006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
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
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老实信用的原
那么。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
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躲避招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
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
以下工程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
到达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
工程; 〔二〕根底设施、市政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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