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
年5月13日修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
年6月3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2009
年7月15日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08
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2008
年2月18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一)持续督导期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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