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依据:
1、验收钢结构工程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GB50205-2001)和经图审机构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
2、施工单位应在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质量监督机构。
3、验收组织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钢结构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实行监督。
4、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一般按施工、检测、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进行陈述和认可。并由监督站作监督验收的执法检查的评价。
5、参加人员:钢结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试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验收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
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予以确定。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作出书面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自检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对所施工房屋钢结构施工情况进行介绍,内容一般应主要有:工程设计变更、技术问题处理协议;工程定位、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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