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
2003
]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制定的《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规范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爆炸案件、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包括民用爆破器材
(以下简称民爆器材
)和烟花爆竹两大类,其具体的管理范围和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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