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以及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公安、财政、水利、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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