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第三章预试车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3、预试车前,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
6、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公司、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
7、预试车工作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