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是否比效用价值更具有客观性
文/王羹渊
许多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与学生通常有一个误解,这个误解来源于马克思,并且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肆意强化,为许多国内的经济学学生造成了严重误导。这个误解就是:劳动价值比效用价值更具客观性。
许多反对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者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思路批判效用价值的主观性,没有客观标准,随意性太大等等。这其实是一种偏见和成见。
为了对此进行清理,本文分为两部分,一是讨论价值的本来概念,二是讨论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中决定价值大小的方式和测量价值大小的方式。
一、什么是价值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一种有用性。这是哲学上对于价值的一般定义。这个定义其实也是得到马克思承认的。但是马克思在研究经济学时放弃了价值概念在哲学和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定义,将商品价值定义为平均劳动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马克思将传统的价值概念对应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将商品的价值对应于商品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对于商品价值的这一定义,不仅导致了一百多年以来价值概念的混乱,而且也成为套在许多中国学者头上的紧箍咒,阻滞了中国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
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一种有用性,说白了,价值就是效用,价值就是主体使用客体时的价值,两者是一回事。商品的价值大致有两种,一是主体自己消费产生的价值(马克思术语体系中称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其实是指经济主体自己消费使用而不是交换使用的价值),二是主体拿商品去交换其它商品的价值(马克思术语体系中称为交换价值)。
价值分为正价值(善)和负价值(恶)两种,非常明显这里不详述。
价值(value)、评价(evaluation)、出价(bid)这三个概念不同。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的价值为负,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婴儿的父母以为这些奶制品对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具有正价值,于是对于这些奶制品的评价还很高,比如说对于一拿奶粉评价为20元,这种评价又称为保留价格,保留价格对于买方而言是指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假设是在一个可以谈价的市场上,婴儿的父母却对商家说,能不能15元钱一盒(含三聚氰氨)蒙牛奶粉,这称为出价。
劳动与商品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第一,有些商品不是劳动产品,比如月球疯子将月球上的土地注册为自己所有之后,将月球土地销售给他人,竟然这一交易行为在许多国家获得了承认和法律保护,虽然在中国遇到了阻碍(
http://www.heb.chinanews.com/news/shfz/2007-08-31/17780.shtml)。月球土地作为商品销售,显然与劳动没有任何关系。甚至任何一种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只要给他们一些产权文书,那么买卖就可以发生。交换的前提条件是私有产权制度和不同主体对于同一客体的货币评价不同。第二,有些劳动产品没有(正)价值。比如即使是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也是花费了工人的不少劳动的,但是他们对于婴儿或父母却没有价值,他们对于社会的价值为负。也就是说,劳动产品可以是负价值物品,负价值物品没有(正)价值。请注意,我们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说一种客体有没有价值时,是指其有没有正价值,或者说日常用法中,价值实际是指正价值。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商品价值由于是用劳动时间定义的,因此没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在客观上可能鼓励厂商花费劳动时间生产具有负价值的商品,或者说厂商生产具有负价值的商品与马克思经济学是相容的,这使得马克思经济学可能成为论证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也具有商品(正)价值的理论基础,从而成为可耻的助纣为虐的帮凶,当然这与马克思一贯坚持正义的立场似乎相左,这提醒我们必须将学者的理论主张与其实践效果分开看待。
价值实体是指客体的事实属性中满足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部分。王海明认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劳动,商品的价值是效用,这虽然说正确认识到了劳动价值论的错误,但是仍然未能彻底摆脱劳动价值论的阴影。由于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关系属性,因此价值的存在必须要有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劳动只能创造价值实体而不是创造价值。比如说劳动创造了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这只是说劳动创造了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这一客体及其属性,只有当这一客体及其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发生关系时才产生这一客体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那么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就不可能谈得上价值,因为价值必须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才可能产生。因此,我们只能说劳动可能创造价值实体但不能说劳动直接创造了价值。但是我们知道,月球土地对于一些人也具有价值,而月球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此有些商品价值实体也不是劳动创造的。说到底,劳动不仅不可能创造价值,而且也不一定创造价值实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声称劳动创造价值实际上犯了双重错误。
二、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客观性比较
在上面对于新效用价值论(本文的价值理论来源于王海明《新伦理学》,但是本文作者不同意王海明认为劳动构成商品价值实体的结论,因为他还留有劳动价值论的阴影,不彻底,本人的观点是彻底否定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论述之后,我们再来看劳动价值与效用价值的客观性比较。
劳动时间作为一种可以使用时钟测量的量,看起来确实具有客观性。效用价值由于必然与主体有关,因人而异,具有主观性。问题似乎非常简单,但是深究起来,我们发现其实不然。
到底什么是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与特定主体没有必然关系的一种属性,但是在什么意义上与特定主体没有必然关系却值得讨论。以效用价值为例,效用价值不仅具有主观性,其实也具有客观性。比如说,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具有负价值,或者说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具有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并非因为婴儿的父母认为它对于婴儿有正价值(评价)就真的有正价值,一个主体对于一个客体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评价完全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相符合。事实上,一个客体对于主体的真实价值具有客观性,它并不以主体的评价而转移,价值具有客观性,而评价才具有主观任意性。另一方面,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的价值也具有主观性,这里的主观性是指,同样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不同婴儿具有的价值可能不同,比如有的婴儿可能受遗传基因突变的影响,吃了三聚氰氨不仅非常健康,而且长得比蒙(古的)牛还壮,就像牛根生一样,这样一来,这种奶粉就不是具有负价值而是具有正价值了。即使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都具有负价值,由于对于婴儿的危害不同,长的肾结石的大小、位置等不同,其负价值显然也不同,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含有三聚氰氨的蒙牛和伊利奶制品对于婴儿的价值具有主观性。
因此,价值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评价却基本上只是具有主观性。许多马克思经济学者之所以认定效用价值只具有主观性,一个原因在于他们把效用价值与评价故意混淆了。比如说在中国著名的微观经济学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高鸿业先生主编的《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五版》第57页写道,“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评价,或者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按照我们前面对于价值、评价和出价的严格区分,我们知道效用utility实际上就是价值,value is the utility of an object for the need,desire and aim of the subject,效用一词其实应该指价值value,而上面的定义项实际上应该是指评价evaluation。那么中国经济学家们为什么故意混淆价值与评价的概念呢,原因可能在于他们极端地反对西方经济学而拥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通过混淆价值与评价的概念,可以让人们认为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理论是错误的,从而为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服务,这从高先生的微观经济学每章后面的结束语也可以看得出其目的。当然,我们不主张科学研究为意识形态服务,因此不应该故意混淆价值与评价的概念,这实际上是犯了稻草人的非形式逻辑谬误。什么是稻草人逻辑谬误,设A为了反驳B的观点X,但是X这一观点难以反驳,就故意将观点X曲解也为容易反驳的观点Y,然后通过驳倒Y,A声称B的X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通过树立稻草人这样的手段,确实让许多经济学学生不知所措。
下面看一下劳动价值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劳动价值按照马克思的定义,商品价值是指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马克思《资本论》1975年版,人民出版社,第51页),商品价值由社会必然劳动时间决定,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同上,52页)。那么这里什么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什么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如何准确地判断是否是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如何准确地判断是否是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如果说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与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一个客观的量,即不依主体而转移的话,这也只是类似于效用价值的客观性,在这一点上,看不出劳动价值是比效用价值更客观的东西,因为效用价值仍然具有客观性;再看主体(社会或个人)对于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与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计算和判断,显然不同的主体来计算和判断其结果可能不同,这类似于效用价值及其评价的主观性。事实上,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看起来客观,但是操作计算起来仍然是主观的,不确定的。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哪种仪器能够准确测量一种商品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管理学家泰罗曾经通过动作效率分析来研究工人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但是这种研究仍然诉于诸于统计结论而不可能是精确的。更何况能够进行这种动作效率研究的劳动种类极为有限,在知识经济时代,对于大脑的动作效率研究根本不可能进行。管理学家进行专门的研究测量况且不可能,更谈不上在实践中精确测量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从而按照劳动时间来分配社会财富了。因此,劳动价值论在对于商品价值的测量上面临与效用价值论同样的困难,甚至更大的困难。效用价值可以通过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评价来相对测量,虽然由于评价与价值的差距、以及问卷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传递误差导致这种测量肯定不准确,比如在市场营销的市场分析中经常使用一些量表去测量商品的效用价值,其本质是测量消费者对于效用价值的评价。但是劳动价值论所声称的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难以测定,因为许多商品的生产过程集成了多种不同性质、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怎样可能将这些劳动平均?马克思说复杂劳动统一划成简单劳动来计算平均,但是不同性质的复杂劳动如何与不同性质的简单劳动相互折算?劳动价值论所面临的测量精确性显然并不比效用价值的测量精确性高明。因此,劳动价值论所声称的劳动价值具有客观性而效用价值只具有主观性,只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们故意厚此薄彼的结果而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们大多数是一些缺乏科学研究诚意的人,他们故意把优点给予劳动价值论而把缺点给予效用价值论,从而可以在中国这样的意识形态国度获得社会和谐的效果,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不仅存在认识能力的问题,而且更存在着缺乏科学求实精神的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