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其监管
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
蔡 奕 副研究员
上传时刻:2020
-5-20
一、大股东类别及其行为
特点分析 关于大股东,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和学理定义,但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86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必须及时披露的规定来看,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是成为大股东的最低标准。依据不同的标准,
能够将大股东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股东其所
同意的监管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存在差异
,利益取向也不尽相同,因而其行为模
式也各有特点。
〔一〕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依据对上市公司的
操纵力,可将大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
直截了当
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尽管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阻碍的股东。非控股股东是指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权,但单独或合并或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
阻碍的股东,因此也可将其称为参股股东。由于对上市公司的
操纵力不同,控股
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行
为特点〔参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