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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