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若干问题
一、主体方面的问题
在2004年5月1日
往常,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要紧依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
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方法(以下简称
方法)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说明等。方法第三十一条对诉讼主体和责任作了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
缺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然而,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赔偿
缺失后,能够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
故交身损害赔偿的原
那么: 1、对交通事故造成的
缺失,原那么上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2、在非执行职务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造成的
缺失第一由其本人承担,本人
临时无力支付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3、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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