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税 务 登 记 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双 鸭 山 市 地 税 局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
生产、经营地址
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
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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