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4HJGB—516—201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度(修订版)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节内部劳务
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
、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等法律法规
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
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
公司级项目部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
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
公司级项目部
负责人。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
(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
(二)发生设备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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