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各市、县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
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按照专利
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资助;
3、国外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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