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
(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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