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请假事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制度,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还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规定。
第二章事假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
理。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
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
10日以内(含
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
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
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
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
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
10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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