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 选管理,制定本办法。
—、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包括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两 类。”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
"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市 (含直辖市的区)。"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 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
(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评选、动态管理和 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的申报主体是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申报主体是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和县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城、镇)建成区或者村庄。
四、申报条件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
申报城市(县)近
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
)未发生重大 安全、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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