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概述
一、药事法的渊源
1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主席令)
3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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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上述的冲突。
二、药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A部门规章
=B部门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
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药事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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