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纺织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纺织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鲁政发〔20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我省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织纺精炼工、其他纤维预处理人员、细纱工、织布工、纺织针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工艺检验工、缝纫品整型工、无纺布制造工、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简并摇工、制丝工、缫丝工、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纬编工、经编工、横机工、坯布检验处理工、印染烧毛工、煮练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印染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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