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全省易地 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贫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搬迁住房建设的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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