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业务
一、上市公司监管
(一)现场监管
本局实施该项监管工作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4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本项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专项核查。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
规性检查,指本局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五分开”的落实情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层运作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以及本局日常监管中认为有必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有关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本局在进行巡回检查前,将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接到检查通知后,应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认真配合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公司,本局将向公司发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等处理建议。被检查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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