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1 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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