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森林防灾处罚管理规定
市区森林防灾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绿色建设成效,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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