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市政办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提升城区公益性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公益性服务需求,构建和谐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城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会所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建设,为公众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房屋等设施。
第四条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建、专项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竣工验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统一配建公益性服务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城区新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划拨土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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