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惩罚性赔偿案例集锦
(来源:网络)
近年来,针对食品问题的打假案件逐渐增多,很多是针对食品标签问题,但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对此应否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经常引起争论.作者对此类情形作了梳理,认为对于标示缺失或标示不当,消费者因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均可予以支持;但对于标示瑕疵,则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鲜明注脚,也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的“异数"。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这一规定使得消费者维权案件激增,且绝大多数由职业打假者提起;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即便是职业打假者,也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即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这些食品经检验质量却完全合格,并无毒害。由此造成审判实践的困惑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亟须对此加以梳理,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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