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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不败!东方不败!并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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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点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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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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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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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现在的情况有二种选择:一、既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那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不属于职工,就不应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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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二、如果认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也属于职工,那么,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就不全面,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实际情况不只是职工参加,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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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正确和符合实际的提法应该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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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1、企业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他们的民主权利是否平等?是否应该平等?2、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制定,应围绕企业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民主权利平等而进行,这样制定的规定才是民主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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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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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这是不是说,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六至八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如果不换届,任期无限也无尚不可。因为,本没有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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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法律和制度规定本应是为了防止人治、权治,约束自由用权,规定就应该明确划一,而不是“三年至五年”,究竟是三年还是五年?不明,由人治、权治选择。由于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划一,首先已冲击了制度的严肃性,结果,制度与规定往往成了儿戏、花瓶和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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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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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选举产生”。这里的“应当”二字多余,刻意加“应当”二字,是不是暗示,存在职工代表可以不“以班组、工段-----选举产生”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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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其语气不是学术讨论,可以讲应当、不应当。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其语气只能明确、坚定、不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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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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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1.“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这里“应当”二字多余。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这里称“班组、工段、车间、科室”为基本选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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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2. 由班组为基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如果罢免,还是由班组为基本选举单位进行罢免,这里,讲“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容易把企业为单位与班组、工段、车间、科室为基本选举单位相混淆。“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与“班组全体职工会议”是完全不同的二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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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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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为了防止企业单位全体职工与“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相混淆,是不是可以改为: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选举产生代表的班组、工段、车间、科室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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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如果国有企业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作为保护自己的盾,面对张维迎之流主张的所谓“改革”之矛会怎么样?是《企业民主管理规定(2012)》固若金汤,还是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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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还有,宪法规定,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张维迎之流主张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是对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的挑战,究竟是张维迎之流打败了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似铜墙铁壁,张维迎之流被撞得头破血流?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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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某网民说,“私有还是公有,都应该从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角度出发。国内某些国有企业除了垄断提价,啥好事也没干过。这样的国有要它做甚?”xxy928215网民的这段话的意思可以比喻为,“为了倒洗澡水,把孩子也一起倒掉”。在不放弃国有企业的情况下,怎么办?这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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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应该把这些国有企业管理权交给民主管理,交给企业公众、员工(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由企业公众(员工)选举产生的公仆(企业管理者),并有职工代表大会质询制和罢免制对公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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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把国有企业管理权交给民主管理,交给企业公众、员工(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由企业公众、员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仆(企业管理者),并且有职工代表大会质询制和罢免制对公仆进行监督,这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能说是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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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把国有企业管理权交给民主管理,交给由企业公众、员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公仆(企业管理者),讲企业民主管理没有民主管理的内容,应该说是纸糊的,不能防止和阻止权治和企业官员自由用权,根本上也难在捍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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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变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对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质的改变。主张私有制的目的就是要进行这样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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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历史前进的经济制度是宪法和党章规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那种只发展私有经济和全面推行私有化,结果是扩大和加剧贫富差别,是历史的倒退.某网民说“宪法承诺的言论自由从来没实现过,还要禁止一切主张私有制的言论。不知道哪个是开历史的倒车”。(匿名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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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只有建立健全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之权力,没有全盘否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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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私有制的目的就是要改变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改变了,现有的国家政权性质也就被颠覆了,这是一个间接颠覆的过程,也是一次次绕过宪法和法律规定推行私有制的过程。这个过程表现为权大于法和思想上的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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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实践经验与教训的科学总结,是治国的宝贵经验和真理。是全党和全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当代的理论思维,来自于深厚的历史思想积累,承前启后,其当代真理的地位,似灯塔引导社会主义和特色社会主义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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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理论思维与全党、全人民的法治意识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历史车轮坚定、沉着、平稳向前势不可挡,将一切试图逆历史前进的私有制鼓吹者碾的粉碎。国有企业不败!东方不败!民主、平等、法治不败!并且大踏步前进!不断前进!2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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