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
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威慑。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和本质的最直接体现,对加害人的惩罚是威慑的司法手段,对受害人的补偿是威慑的直接客观结果,因此,威慑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惩罚其次,补偿居后。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人出于鲁莽、恶意或欺诈等而为行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外的赔偿金。我国从
199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在《食品安全法》、
《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规定。本文将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对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经济法;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该制度在我国仍有一定缺陷,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宗旨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的功能和效应,有必要对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对于现代惩罚性损害赔偿,《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为:“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人出于鲁莽、恶意或欺诈等而为行为时,法院判予的除实际损害外的赔偿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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