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的价值属性---关于亏损补偿
黄焕金
间接补偿除了上述这种为使代价耗费获得完全补偿而作全球性的市场扩张外,更重要的还有它对“亏损”---即对马克思经常说的“浪费掉了”这种现象的解释。按照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这种直接补偿观,会有许多生产耗费不能得到直接补偿,因而被认为没有价值。比如如果你的生产率低于社会正常水平,产品所耗费的实际生产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你的产品就因耗费过大而亏损,产品就被认为没有价值[或只有一部分价值]。但由于这种亏损也要补偿回来(---这称为“亏损补偿”),因此它同样必须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存在,它与“代价---补偿”的价值观并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复杂了点。
如果一个生产者在出售某个(批)产品时亏损,那么他肯定要想办法把这一损失补偿回来。这说明这个(批)产品是具有价值的,只是没有在当时得到完全实现而已,它的价值就等于它所凝结着的实际的代价耗费。如果它在交换中只实现了一部分直接补偿,则会有一部分亏损需要间接补偿。如何补偿呢?十分显然,要么以生产者自己过去的积蓄来补偿,或者以他将来通过多赚而补偿,再者将这笔亏损的代价负担转嫁给别人。比如他过去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好,积蓄了一些资财,现在发生亏损,自然就需要这些资财补偿之,如果他现在没有积蓄,那么他必须想办法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多赚来补偿亏损。一般人们做生意办实业是借银行或别人的钱做资金,那么人们在生意发生亏损后首先会将亏损的代价负担转嫁给银行及他人,因为亏损无法及时归还借款。某些人由于一时陷于较大亏损,致使一生都难以将此亏损补偿回来,一生都背负难以还清的债务,到他的生命终结时,他的债务就变成别人的损失。
因此,任何个人或单位经营亏损,都会将这种损失转嫁到整个社会,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如何转嫁呢?
1.如果要通过亏损者自己以前或以后的“多赚”来补偿这种亏损,那么按帕累托最优化原理,这种多赚就已经是损害别人利益的结果。因为如果你不多赚,那么别人就可少付出,就更符合“既提高某一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又不降低其他人的效用或满足程度”1的帕累托最优化原理。比如,如果现在中国联通公司CDMA投资项目目前是亏损的,那么它必定要通过自己过去或将来更多的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于是便产生“更大盈利”的压力;这样,它为了补偿亏损所必须要获得的更多盈利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相应消费者的利益,如其服务价格必定有所上涨,才能获得一笔多赚的收入来填充亏损漏洞。又如,由于中国许多国有企业因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陷于亏损,此时ZF要向它们注资以维持它们的生存。ZF的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最终是从税收中来,而税收则是从那些有交税能力的企业与个人中来,不可能从那些已经亏损了的国有企业中来。于是,这些国有企业的亏损的代价便转嫁出去了,变成由全社会的民众来承担这种代价耗费的损失。如果这些国有企业没有亏损,能够自食其力,那么ZF就不用向社会征收那么多的税收,社会民众也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
2.如果亏损者是向银行贷款投资的,那么只有银行来直接承担这笔亏损了。而银行的这种亏损承担又自然要转嫁给广大储户与整个社会,比如它会通过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来偿还损失,或者干脆增发货币,冲淡原先货币的交换价值含量的办法,而向社会转嫁亏损。现在许多银行的呆坏帐已经非常严重,如果发生金融波动,就会引来银行危机,到时,社会各个经济单位的亏损链就会通过银行危机而全面转嫁到社会上,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的崩溃。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投资泡沫的形成与破灭对银行体系都存在巨大的威胁,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总之,亏损是一定要补偿回来的,就看由谁承担这种亏损了。对于一个社会中经济亏损责任的转嫁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详加研究。在一个民主法治与信用不健全的社会,经济亏损的责任往往更容易转嫁出去,让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无辜承担这笔亏损;这意味着制造亏损者自己并不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而承担亏损责任者又不是制造亏损的责任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见,任何单位、任何人,无论它是ZF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只要它亏损,就会损害到社会众人的利益,使社会众人为他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单纯是亏损者自己的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种亏损浪费要由社会上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其中某部分人来承担,比如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来使人口最多的农民承担大部分这种社会亏损,从而使农民长期处于非常贫困的境地。
这些“代价---补偿”的复杂情形充分说明,不能直接实现其即期补偿的“卖不出去”的商品,也有其内在价值,也需要补偿,它所实现的补偿道路复杂曲折,而不象直接补偿那样只需“惊险一跳”(马克思语,即买卖交易完成)就可以了。
1 萨缪尔森:《萨缪尔森辞典》,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