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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智利矿业投资环境(1)矿产资源禀赋情况

智利矿产资源以其储量大、质量高为特点,矿业是其国民经济四大支柱(含林业、渔业和农业)之一,矿业占出口总收入的50%以上,有3000多家矿业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铜矿是智利的主要经济来源,智利铜储量、产量居世界第一,铜出口量也是世界第一,占全国出口额的一半,智利因此被称为“铜矿之国”。目前智利80%的铜产量来自“铜斑岩”型矿床,大部分分布在最北部地区,此种矿床还伴生有作为铜副产品的钼、黄金及白银;占第二位的矿床是硫化铜矿,主要分布在北部沿海和中部地区。智利在诸如锂、银、钼等矿产方面也全世界闻名,堪称矿业的领头羊。据美国地调局资料,2009年智利铜产量世界第一,钼产量世界第三、银产量世界第五。

智利矿产资源经济在全球的重要性及产业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源质量高、储量大,矿床所处位置好;②法律框架为矿业活动营造了可靠、稳定和安全的氛围;③矿产资源的巨大潜力,创造了吸引外资的机会;④矿山经营管理能力强,生产和服务部门人员素质高;⑤良好的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便捷的海、陆运输线,为矿业发展提供了条件。

(2)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智利矿业主管部门包括:

智利矿业部:负责推行智利ZF矿业政策,执行与矿业相关的行政事务。

智利铜矿委员会:智利中央ZF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执行智利ZF的铜矿产业政策。

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智利ZF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智利矿山安全与环保监管;为智利矿业部以及智利国营、私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智利ZF环境部:即前“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实施智利ZF环保政策以及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政事务。

外商投资委员会:智利ZF经济部下属的行政机构,负责促进外商投资以及代表智利ZF与外商签订外商投资合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资、扩建及相关项目必须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最后决定权归总统,行政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矿业和石油开采已全部开放。

其他有关矿业组织还包括:

智利矿业公司:智利国有矿产公司,负责促进智利中小矿业企业的发展,收购中小矿业公司的矿业产品,并提供选矿等技术服务。

智利矿业协会:具有专业协会性的民间组织,目的是促进智利矿业发展,维护会员及全行业的利益。

智利国家铜业公司:智利国有企业,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生产量以及储备量的铜业公司。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框架。

(3)矿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智利投资矿业同样会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外国投资法》、《外汇管制规则》、《环境法》以及20101013日在智利国会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草案(智利总统正式颁布后,该草案即将成为正式法律)。该税法旨在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标志着智利进入了矿业税较高的国家行列。

1)《矿业法典》

智利《矿业法典》共15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矿业特许权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法院授权、矿的登记、勘探及开发、矿业公司安排等内容。该法典主要通过设立矿业特许权的方式规范对智利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矿业法典》开篇第一章系国家所有权及矿业权,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专有主权,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采样试验,以发现矿产,并有权申请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该法典所称的开放私人勘探、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在智利大陆和海域内可能发现的天然金属、非金属、油气和燃料矿物等,不包括液态及气态烃、锂、离岸矿产资源以及坐落在国家安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以上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权由国家排他地享有。

2)《外国投资法》

智利ZF十分重视吸收外资,早在1974年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即第600号法令,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后又不断修改,规定对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一视同仁。1985年,智利ZF公布了外债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修订了公司税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减税、方便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的规定。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加以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的比例可达100%

智利外资法的主要内容是:

外国投资者,一旦将资本和项目在智利中央银行、智利外资委员会以及商业部门办理有关立项、资本注册和公司注册手续后,即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智利企业,包括进行合资或购股项目的人员,便可享受与智利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

有关的投资项目手续(不包括债务资本化投资),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对带进设备价格的评估和审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办妥。

外国投资方式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汇、有形资产,也可以是资本化的技术,以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贷款、外债投资、利润转为投资等等。投资者可以在3年后抽走投资资本。投资的技术和原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

投资者汇出利润不受时间限制。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回。每汇出的利润不能超出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按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债务资本化投资资本10年内不能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外资法对外商在智利投资应办的手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ZF还规定外国资本在第121012行政区内进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其所得税减免10%,可以得到产品出口价值10%的ZF津贴(每年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还可获得项目年度劳动工资总额17%的国家信贷资金。在计算税金时允许固定资产按5年期快速折旧,项目投资生产前的费用在正式生产后5年内分期摊还。

智利还允许外资用智利的债务投资智利矿产勘查与开发项目,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综合型的债务股权转让计划。它对发展智利投资项目,特别是矿业投资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智利债务过重,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之中,ZF制定了专门的规章以支持这一计划。在计划实施中,有相当部分的智利债务转为矿业项目的股权。1983-1992年间,外资企业共使用了92亿美元的智利外债购买智利国有资产(包括矿产勘探和采矿权)。这一方面减轻了智利的外债负担,同时又可使外资企业带进新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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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cutelxh 发表于 2012-4-16 15:53: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矿业投资的税费政策
智利的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附加税、资本收益税、强制性利润分成、预扣税、不动产税、采矿特许权税、增值税、进口税、印花税、社会保险等。

智利公司税收方面的规定一直在不断修订和增补。1992年,外资固定总税率由原来的49.5%降为42%。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但年销售量在3.6万吨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征收有色金属矿石所得税外,还加征附加税;附加税为35%,主要适用于在智利经营的外国公司汇回或分配到国外的利润,外国公司也可选择将所得税和附加税合并为固定税率42%。股息税税率为35%,分公司利润税税率为15%,预扣利息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8%。折旧费率:机械5%,各类工具10%-20%,汽车10%-14.3%,建筑物1%-4%,等等。

◆ 利润税

智利ZF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利润税是可以选择的,并受法律保护。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规定的税种有两种,第一种,企业利润税15%,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业都必须交纳的税,每年4月份完税。第二种是外资利润汇出时才征收。这种税有三种不同的税率供选择:135%可变所得税,国家进行不定期调整;242%固定所得税率,适用期间自投资活动开始为期10年,并适用于开采自然资源的矿产业,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者,固定税率为期20年;340%基数利润汇出税。

外国投资者,在选定利润汇出税后,与智利ZF签订执行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以后,投资者对所选择的利润汇出税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对所汇出的利润或抽走的资本,按规定完税后,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兑换成所需外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若将所得利润购智利产品运往国外,按一般出口对待,出口结汇向智利申央银行办理。外国投资者或企业,有外汇使用和汇出权,在出口所得外汇汇出时须按利润汇出征税。

◆ 采矿特许权税

此外,智利不征收权利金,仅征收采矿特许权税。该税种一般按土地面积的公顷数征收,包括两项收费:一是应特许权要求而付的法律费。勘查收费,面积在3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0.19美元;超过300公顷的申请地,每公顷1.50美元。对于采矿,申请地在100公顷以内的每公顷为0.38美元,超过600公顷的为1.87美元;二是年度执照费。勘查活动,每公顷0.83美元;采矿活动,每公顷4.18美元,其中非金属及河流沉积矿产开采每公顷1.38美元。
◆ 资本进口税

为了鼓励长期资本投资,限制短期资本的进入,特别是限制短期搞投机的资本的进人,智利ZF于1991年规定,按资本进入时间长短征收短期资本进口税。税率最低每月为0.1%,最高为1.2%,累计1年时间征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 外国贷款利息税

外国贷款应按照智利外汇法条例或按外国投资法进入智利,必须在智利中央银行进行登记,以便于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汇出。贷款进入智利后,应折成当地货币。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本金汇出时,不需征税,但贷款利息汇出时须交4%的税。无论是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汇出,均在完成15%利润税后进行。

◆ 税收优惠

实行纳税优惠是智利ZF鼓励外资投资者投资的里要措施之一。智利ZF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优惠,原则上与内资一样,即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外资享受的纳税优惠程度,由外国投资者与外资委员会谈判决定。欲享受纳税优惠者必须向外资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智利法律规定,在交纳所得税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决定选择适用外资法规定的一般税率,也可以选择开业后10年内的不变税率,但是相对而官,一般税率低干不变税率。

(5)矿业外商企业投资指南
◆ ZF与矿业主存在对立

智利的矿业主从铜矿经营中获得了丰厚的收益,ZF也获得了大量税收,但由于ZF需考虑长远利益,对铜矿大量的开采,会加速资源储量的下降,同时对价格不利,而价格回落后会影响税收,因此ZF希望征收矿业税来弥补。

2006年5月份,智利ZF向国会提交了矿产税法,该法案规定对从事金属生产的矿业公司征收3%的矿产税,对非金属矿业公司征收1%的矿产税,对小型生产商以及年销售低于100万美元的矿业公司免征矿产税。此法案立刻遭到企业反对,警告说投资项目可能受影响,新项目有可能延迟或者取消。美国、日本也发出警告,要求矿产税的征收不能损害外国在智利的矿业企业的利益,该法案在9月份遭到国会否决。智利ZF对本国矿业企业尚且如此,其难免不愿意国外企业加速本国铜矿资源的争夺开发。

◆ 矿业权管理

与中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类似,智利的矿业特许权分为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特许权手续由具有矿产勘探或开发管理职能的当地的民事法庭办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矿业特许权,即矿业权的取得需通过司法决议取得。

该程序由申请者通过向矿区所在地的普通民事法院提交书面正式请求而启动。若申请探矿特许权,申请者应提交书面的“申请”;若申请采矿特许权,则应提交书面的“声明”。一旦申请者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申请”或“声明”,法院将颁布公示及登记令,命令该项申请或声明,自法院命令发布之日后的30日内在矿区所在地的矿产登记处登记到发现登记簿进行注册登记,并同期在当地的矿业官方通报进行通报公示(由申请者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或“声明”提交之日,即申请者就该矿业特许权优先权确立之日。

申请探矿特许权程序大致为: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应在公示及登记令颁布后90日内申请法院通过司法决议授予其勘探特许权。而法院将根据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的技术报告,以及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其探矿特许权。申请采矿特许权程序大致为:公示及登记完成后,申请者必须对该申请区块请求法院进行官方测量,并提交区块位置的精确定位等资料。若申请者的要求符合基本条件,法院将命令将官方测量请求的有关信息在矿业官方通报予以公示。公示发布后30日内,任何人均有权基于现存的优先权或其他矿业特许权对申请方的测量结果提出异议,该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处理。若异议成立,异议所主张的侵犯了既有权利部分的矿区将被从申请的区域中剔除。测量以及其他法律要件均齐备后,法院才能最终通过司法决议授予采矿特许权。“申请”和“声明”的司法授权结果均应在司法授权后的120日内再次到相应的矿产登记处的产权登记簿予以登记,并在同一个期限内在矿业官方通报予以公示。以上公示和登记完成后,矿业特许权的原始取得才最终完成。

综上可以看出,智利矿业法规定的矿业特许权原始取得程序与我国的规定大不相同。明显区别于以下3个方面:矿业特许权的法院授予、公示程序以及采矿特许权申请过程中异议的提出,特提醒投资者予以重视。

◆ 探矿特许权与采矿特许权项下的权利

探矿特许权项下的基本权利探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5000公顷,初始期限为2年,到期前可以续延一次,但面积须缩减一半。在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权利人享有在矿区范围内排他的勘查权利,以及申请采矿特许权的优先权。在探矿特许权存续期间内,权利人必须缴纳相应的矿业税。探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费为每年0.1UTM/公顷。

采矿特许权项下的基本权利与探矿特许权不同,只要矿权人按时足额缴纳矿业税,采矿特许权并没有期限的限制。采矿特许权的最大申请面积为1000公顷,同一主体可以申请多个采矿特许权。一般采矿特许权项下的矿业税为每年0.05UTM/公顷。

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智利ZF采取鼓励勘探的措施,制定了比较平稳、完善的探矿特许权、采矿特许权过渡机制。即只要在勘探的范围内找到矿藏后,一定能获得采矿特许权,即探矿特许权人在其探矿特许权有效期及其范围内拥有取得采矿特许权的优先权。权利人在探矿特许权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可以申请将其特许权区域面积全部或部分转为开发权。

◆ 矿业特许权的转让

智利允许外企转让矿权,这给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方面上有更大的灵活性。目前,智利北部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已有90%的矿业权被授予、出让出去,现在要取得矿业权,主要通过转让方式从已取得矿业权的权利人手中受让取得。矿业特许权享有者拥有对该特许权的完整的所有权(与此需要严格区别的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系归国家享有),并有权自由地将该矿业特许权进行转让。矿业特许权及该特许权上的限制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地役权、承诺、质押)均要以在公证人面前订立公证书的方式进行,并应到相应的矿业登记处的产权登记表予以登记。未经登记转让不生效。

◆ 投资者应重视环保问题

有意在智利开发矿产的企业,其开发方案必须符合智利法律规定的环保基数中的相应条件。开发方应按要求向智利环保委员会递交“环保影响研究”或“环保影响声明”,环保委在做出评估后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在获得批准后,开发方还应到国家矿业和地质服务局卫生局、卫生服务总监署、农牧业服务局、有关市ZF及交通运输部等国家机关办理有关手续,以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或授权证书。

◆ 用水权问题

水资源是智利公用国有财富。只要符合国家水法规定的条件,都可给予私人以用水权。用水权是一种落实在使用水、享用水的现实权益。用户可以依法利用、享用和拥有自己名下的水资源。在智利,用水权通过ZF有关部门新颖的授权行为得以实现。用水权在进行注册登记后即生效。

◆ 矿工安全与健康问题

智利矿安全法制定了保护采矿工业区工人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矿作业区、矿用机器设备、工具、房产和设施的相应法规。矿安全法由国家矿业和地质服务局制定并监督。法规的主要条款反映在矿业部1986年颁布的第72号最高法令——矿安全法以及国家矿业和地质服务局1980年制定的第3.525号法规中。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是矿区卫生与基本环境的问题。这些在卫生部1992年第745号法令中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法令规定了体力劳动者和化工人员所处的地区所允许的环境状况限线和危险作业区工作人员生理上能忍受的限度。其它宅专及安全与健康问题的法规反映在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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