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矿产资源以其储量大、质量高为特点,矿业是其国民经济四大支柱(含林业、渔业和农业)之一,矿业占出口总收入的50%以上,有3000多家矿业公司在进行业务开发。铜矿是智利的主要经济来源,智利铜储量、产量居世界第一,铜出口量也是世界第一,占全国出口额的一半,智利因此被称为“铜矿之国”。目前智利80%的铜产量来自“铜斑岩”型矿床,大部分分布在最北部地区,此种矿床还伴生有作为铜副产品的钼、黄金及白银;占第二位的矿床是硫化铜矿,主要分布在北部沿海和中部地区。智利在诸如锂、银、钼等矿产方面也全世界闻名,堪称矿业的领头羊。据美国地调局资料,2009年智利铜产量世界第一,钼产量世界第三、银产量世界第五。
智利矿产资源经济在全球的重要性及产业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源质量高、储量大,矿床所处位置好;②法律框架为矿业活动营造了可靠、稳定和安全的氛围;③矿产资源的巨大潜力,创造了吸引外资的机会;④矿山经营管理能力强,生产和服务部门人员素质高;⑤良好的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便捷的海、陆运输线,为矿业发展提供了条件。
(2)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智利矿业主管部门包括:
智利矿业部:负责推行智利ZF矿业政策,执行与矿业相关的行政事务。
智利铜矿委员会:智利中央ZF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执行智利ZF的铜矿产业政策。
国家地质矿产管理局:智利ZF矿业部下属的技术机构,负责智利矿山安全与环保监管;为智利矿业部以及智利国营、私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智利ZF环境部:即前“国家环境委员会”,负责实施智利ZF环保政策以及与自然环境有关的行政事务。
外商投资委员会:智利ZF经济部下属的行政机构,负责促进外商投资以及代表智利ZF与外商签订外商投资合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资、扩建及相关项目必须由智利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所有投资项目申请的最后决定权归总统,行政当局一般不进行干预。矿业和石油开采已全部开放。
其他有关矿业组织还包括:
智利矿业公司:智利国有矿产公司,负责促进智利中小矿业企业的发展,收购中小矿业公司的矿业产品,并提供选矿等技术服务。
智利矿业协会:具有专业协会性的民间组织,目的是促进智利矿业发展,维护会员及全行业的利益。
智利国家铜业公司:智利国有企业,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生产量以及储备量的铜业公司。
智利的矿业管理法律体系比较成熟、完善。《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两部法律构成了其矿业管理的法律框架。
(3)矿业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智利投资矿业同样会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包括《宪制矿业特许权基本法》(1983)和《矿业法典》(1983)、《外国投资法》、《外汇管制规则》、《环境法》以及2010年10月13日在智利国会通过的新矿业税法草案(智利总统正式颁布后,该草案即将成为正式法律)。该税法旨在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标志着智利进入了矿业税较高的国家行列。
1)《矿业法典》
智利《矿业法典》共15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矿业特许权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法院授权、矿的登记、勘探及开发、矿业公司安排等内容。该法典主要通过设立矿业特许权的方式规范对智利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矿业法典》开篇第一章系国家所有权及矿业权,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专有主权,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可以进行采样试验,以发现矿产,并有权申请探矿特许权和采矿特许权。该法典所称的开放私人勘探、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在智利大陆和海域内可能发现的天然金属、非金属、油气和燃料矿物等,不包括液态及气态烃、锂、离岸矿产资源以及坐落在国家安全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以上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权由国家排他地享有。
2)《外国投资法》
智利ZF十分重视吸收外资,早在1974年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即第600号法令,并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后又不断修改,规定对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一视同仁。1985年,智利ZF公布了外债资本化的第19号条款,修订了公司税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减税、方便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的规定。智利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没有加以限制,外资最高的投资的比例可达100%。
智利外资法的主要内容是:
◆ 外国投资者,一旦将资本和项目在智利中央银行、智利外资委员会以及商业部门办理有关立项、资本注册和公司注册手续后,即被认为是一个合法的智利企业,包括进行合资或购股项目的人员,便可享受与智利本国企业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
◆ 有关的投资项目手续(不包括债务资本化投资),包括智利中央银行对带进设备价格的评估和审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办妥。
◆ 外国投资方式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汇、有形资产,也可以是资本化的技术,以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贷款、外债投资、利润转为投资等等。投资者可以在3年后抽走投资资本。投资的技术和原设备折卖为现金抽走时,若不高于或保持原价格水平,不须交税。若高于原价格折卖时,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纳增值税。
◆ 投资者汇出利润不受时间限制。资本抽回和利润汇出由智利中央银行按官方汇率折成所需外汇汇出。根据外债资本化第19条款规定,债务资本化投资,前4年净利润可在第5年汇回。每汇出的利润不能超出利润总额的25%。第5年及此后各年所得利润可全部汇回。在前4年中汇出利润时,需按利润的32%交纳提前汇出费。债务资本化投资资本10年内不能抽回。否则按原投资资本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提前抽回费。外资法对外商在智利投资应办的手续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 另外ZF还规定外国资本在第1、2、10、12行政区内进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其所得税减免10%,可以得到产品出口价值10%的ZF津贴(每年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还可获得项目年度劳动工资总额17%的国家信贷资金。在计算税金时允许固定资产按5年期快速折旧,项目投资生产前的费用在正式生产后5年内分期摊还。
智利还允许外资用智利的债务投资智利矿产勘查与开发项目,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综合型的债务股权转让计划。它对发展智利投资项目,特别是矿业投资项目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当时智利债务过重,偿还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之中,ZF制定了专门的规章以支持这一计划。在计划实施中,有相当部分的智利债务转为矿业项目的股权。1983-1992年间,外资企业共使用了92亿美元的智利外债购买智利国有资产(包括矿产勘探和采矿权)。这一方面减轻了智利的外债负担,同时又可使外资企业带进新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