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重点笔记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
【考点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一般决议(
N条):出席+
1/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①选举更换独立董事等事项;
②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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