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检验基本要求
3.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应能正常运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绞车,应符合GB16423—2006中的有关规定。3.3 检验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3.4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及卷筒直径1.2米以下(不包括1.2米)的矿用提升绞车严禁用于升降人员。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4.1机房或硐室
4.1.1 机房或硐室应有照明装置,照明应用白光,司机操作位置处的照度不应低于100 lx,且应有应急照明设施。4.1.2 操作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A),达不到噪声标准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4.1.3 提升机(不含室外安装的天轮)应安装在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为5℃~28℃的硐室内,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护空间。4.1.4 影响安全的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装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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