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5.保障性住房要向最困难群体倾斜
2012.4.20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前者的保障对象是社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后者的保障对象是其他无房户、少房户。由于前者租金低廉,且收取困难,已经成为各级ZF的负担,逐渐被租房补贴取代,淡出人们的视野。而租房补贴也与实际租房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不及时调整,有可能沦为摆设。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廉租房是负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公租房多少还有资金可以回收,甚至产生一定的效益。如果由ZF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不但地方保障性住房的指标可以轻易完成,还免除了历史包袱,何乐而不为之?
如果低保户的租房补贴能够及时调整,并与社会租金水平或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衔接,而公租房也能优先满足低保户的需求,廉租房没有也罢。如果低保户的租房补贴不但低于社会租金,还低于公租房的租金,而公租房又不向低保户开放,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就有可能“变味”、“走样”,成为摆设和以权谋私的另一种途径。
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责任,国家不但应该下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指标,还应下达廉租房的建设指标,或廉租房的建设比重,妥善解决建设和后续管理资金的来源、保障,廉租房的租金可以由房管部门委托低保金的发放部门直接从低保金中扣除或租房补贴抵消。如此,才能实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初衷,真正使保障性住房向社会最困难群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