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市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决定处理结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符合法定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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