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建筑活动,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卦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㈠已经料理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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