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财政法律制度ppt-PowerPointPre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200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给原告答复,被告至今没有改正处理,也没有答复。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列举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拒不履行处理违法购车和给原告答复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在2005年超出财政预算、超出政府小车编制自行购置高级轿车的行为属于滥用国家税款侵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
蒋时林诉湖南省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
(3)依法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令被告当好纳税人的管家职责;(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4月3日签收了诉状,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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