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我是法学院毕业的,所以习惯先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总的来说,法律禁止对人身及财物之毁损,但有2个例外,皆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法学原则。
其一为“正当防卫”,即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牺牲侵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自身安全。其原理是非法侵害者的人身安全受损的代价小于守法者人身安全受损的代价。
其二为“紧急避险”,即为了人身之安全,可以牺牲财产为代价。例如,为了救援着火房屋中的儿童,而破拆无辜的邻居房屋。其原理是财产损失总是小于人命的损失。
法学院的教授曾就“冰海沉船时抢夺他人救生圈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进行过辩论。由于在法学体系中,任何个人的生命价值相等(若违反此前提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推论,例如遇到危险“让领导先走”之类的),因此无法适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结论就是,反正总要损失1条人命,损失你的或者他人的是一样的,因此让与他人当然是道德高尚,但抢夺亦不为罪。盖因法律的底线是“法只是阻人作恶,并不教人行善”。达到法律底线之后,就留给道德去评判。
但是从经济的角度似乎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如果用人的一生预期能创造的经济价值(假设通过对每个人的基因、种族、教育程度等进行统计推理,这个数值是可测的)定义人命的价值,那么每个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确可以比较的,而且两个人相同的概率很小。牺牲价值较小的,保存价值较大的似乎是合理的选择。
做一个思想实验,如果一个种群必须要牺牲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个体,但是可以选择牺牲哪些个体(比如说《2012》中的船票,有船票的生存概率为100%,而没有为0)。那么应该如何选择牺牲哪些个体才能使得种群的预期福利最大化呢?最intuitive的标准就是留下最”有用“的人,牺牲掉那些没用的。这个我是外行,留给有兴趣的经济学人去继续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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