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环境法治
2009年8月,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责任人、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与之前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对另一被告人、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一节 环境法的作用与地位
环境法是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改善环境资源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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