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160730202752Fy
98 0

[学习资料] 议侵占罪之对象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3粉丝

已卖:2433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讲师

2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1
论坛币
450 个
通用积分
3959.5424
学术水平
-4 点
热心指数
-2 点
信用等级
-4 点
经验
-6654 点
帖子
0
精华
0
在线时间
416 小时
注册时间
2018-9-15
最后登录
2026-1-6

楼主
W160730202752Fy 发表于 2025-3-1 10:18:50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文章摘要】97刑法中对侵占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
笔者根据刑法中侵占罪对象的性质,将侵占罪之对象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通侵占罪;另
一类是特殊侵占罪,分而述之。此外,笔者还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其目的旨于抛砖引
玉。
【关键字】 镜像所有权普通侵占罪特殊侵占罪  【正文】 我国刑法第 270 条第 1 款规定:“将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第     2 款又规定: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也依照侵占罪处罚。
显见,我国刑法是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行为统称为侵
占罪的。笔者认为此举欠妥,在理论上缺少科学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不利于我们对侵占罪
对象的研究。从行为性质上观之,刑法第  270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人业已合法占
有的财物, 而第 2 款所规定的侵占罪是行为人脱离占有的财物。  因此,在论述侵占罪对象时,
应予以区分,否则会产生混淆;再者,对事物进行分类研究,也是认识论的一个基本方法。
鉴于此, 笔者拟将侵占罪分为两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基本方法 逻辑性 人财物 关键字 科学性

议侵占罪之对象.pdf
下载链接: https://bbs.pinggu.org/a-6602168.html

6.47 KB

需要: RMB 2 元  [购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8 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