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案例一
原告A诉之法院称其于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室有房屋,原为其母B所有。2012年1月2日B病故,该房由A继承。2007年4月20日,该房由B委托其子C(即A的弟弟)口头租赁给被告甲居住。当时A已经年近90,行动不便,意志不清,一直跟随C生活并由其抚养照顾。C与甲订立合同时称,房主登记为B, 该房屋是拆迁房,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安置,这套房屋实际上是属于C的。后C出具的所有房屋文件签字人均为C或C代,甲与其女友乙于2007年9月向原告弟弟C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在2007年9月26日向C支付购房款30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和房屋所有手续原件,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7年11月入住。现A主张甲乙二人腾出房屋,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
1.C与甲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2.合同效力如何?3.A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问: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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