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版)
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共
26条,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xx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4次会议通过,
xx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6次会议修订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
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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