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生活补助费的财产性质
村民方某(女)与袁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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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5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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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生育一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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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方某将孩子遗弃于袁某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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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至20xx
年4月,袁某以方某名义从所在村委会领取(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
2.5万元。20xx
年7月30日,法院判决方某与袁某离婚。自
20xx
年8月1日起,袁某所在村委会未发给方某生活补助费。
20xx
年9月,方某起诉要求袁某归还其代为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分歧]本案中的生活补助费,其财产性质是属于婚后夫妻各自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家庭共同财产,在分析讨论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他人代领后应及时转交给当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
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确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本案
中的生活补助费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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