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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两合公司(有限合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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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conomic 发表于 2005-3-15 11:38: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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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第一讲 企业的类型和企业法的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姚海放)

两合公司的股东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类是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来连带责任;另一类是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只承担一定的出资义务。《法国商法典》认为两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德国商法典》第161条规定:其中一个或数个股东按照一定的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称为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就是有限合伙。除了股东以外,还有一个或者数个普通的合伙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3条和《瑞士债权法》第594条以及《日本商法典》对此都作了规定。在《俄罗斯民法典》第82条规定:1、如公司的参加人中除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参加人(无限责任股东)之外,还有一个或几个参加人,出资人(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于公司活动有关的损失承担风险,但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则这样的公司是两合公司。3、一个人仅能成为一个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无限公司的参加人不得成为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不得成为无限公司的参加人。 在两合公司的商号中,应该包括一个或者数个无限责任股东的名字,并且指明公司的性质。如果在商号中列明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名字,则表明他和无限责任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在《俄罗斯民法典》第82条第3款中规定:两合公司的商号名称应包括或者是所有无限责任股东的姓名(名称)以及人资两合公司两合公司字样,或者包含至少一个无限责任股东的姓名(名称),并加和公司两合公司人字两合公司字样。如果两合公司的商号名称包含了投资人的姓名,则该投资人应成为无限责任股东。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的管理两合公司,使得公司的责任具体的落实到自然人,实现公司利益代表的天然化,防止投资人借助公司的工具为所欲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和我国相比较,我国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有自己的字号,而且字号中没有表明承担责任的人,这样导致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发生,唯一的规定是在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 股份两合公司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出资通过股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德国股份法》第278条规定(股份两合公司的性质):(1)股份两合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至少有一名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无限责任(无限责任股东),而其余的股东对划分成股份的股本参股、但对公司的债务不负个人责任(有限责任股东)的公司。(2)无限责任股东相互间和对全体有限责任股东以及对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无限责任股东执行业务的权利和代表公司的权利,依《商法典》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有限合伙是一种兼有合伙与公司特点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中有两种所有权利益拥有者,或两种合伙人:一种是普通合伙人,他们的地位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一样,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同时他们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对企业的控制权;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虽然他们也可以与其他合伙人一样享有接受合伙利润分派的权利,但他们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仅在其对企业的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同一般公司中的股东一样;与此相适应,他们也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控制权。如果有限合伙人过于积极地参与合伙事务就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产生这种企业形式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因为按《统一有限合伙法》设立的有限合伙可以肯定地享有合伙的纳税待遇,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即使不考虑纳税的因素,仍然有它存在的理由,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可以减少企业融资的成本,因为普通合伙人的存在会使债权人相信,企业会以与债权人利益相一致的方式经营管理;此外,有限合伙这种形式比较适合家庭型的企业,父母可以让子女享有收益权,同时又可避免其股份转让给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也可避免企业的经营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两合公司(有限合伙)这种契约安排的合理性何在?与普通合伙制相比,在解决代理人激励时有何优越性?(是否仅仅只是改变了对代理人的激励方式?)为什么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有限合伙这种公司形式?望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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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合公司 有限合伙 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讨论 合伙 两合公司

沙发
wintertide 发表于 2005-3-15 11:52:00

北京中关村出了一个条例(记不清了),好像允许存在有限合伙。中国法律也没有说不行。但很困难。可以上网搜一下。美国风险投资多数是有限合伙形式。这方面的文献应该不少。

藤椅
cbeconomic 发表于 2005-3-15 12:18:00
我的意思是要从治理机制或契约安排的角度对有限合伙进行制度分析,楼上关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的信息应该对问题的思考具有启发性。

板凳
wintertide 发表于 2005-3-15 12:23:0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规范有限合伙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 第四条 设立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普通合伙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从事风险 投资为主业; 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成为其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其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负有向所有合伙人告知的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凡出资的,应当采取货币形式。 第七条 设立有限合伙,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有限合伙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有限合伙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各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事务的管理制度与执行;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入伙与退伙; 经营期限; 解散与清算;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 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成立。 第九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经包括全体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受让人成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它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它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修改、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处分合伙财产; 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欠付招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欠缴税款; 合伙债务; 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返还普通合伙人出资。 合伙财产按以上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全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对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所得,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它有关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15 12:25:30编辑过]

报纸
nie 发表于 2005-3-15 22:04:00

简单地说,有限合伙相对于股份制降低了代理成本,但是也限制了资本投入,因此通常适合监督困难、以人力资本为主(代理成本高)的法律、仲裁、咨询类(资本需求低)的企业。具体机制,詹森、法码、埃格特森等人都论述过。

我觉得可以引入更多条件来讨论一下。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地板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5-3-16 19:21:00
“有限合伙相对于股份制降低了代理成本”这具体怎么推测?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7
nie 发表于 2005-3-16 22:48:00
因为管理者本身也是所有者之一,所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不利后果程度要轻,或者说目标函数偏差小。
天下滔滔,我看到象牙塔一座一座倒掉, 不禁为那些被囚禁的普通灵魂感到庆幸, 然而,当我看到, 还有少数几座依然不倒, 不禁对它们肃然起敬, 不知坚守其中的, 是怎样一些灵魂?

8
蓝田日暖29 发表于 2005-3-17 12:35:00
合伙人不是企业所有人吗?这些企业,人力资本、声誉等等也可以制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两者谁轻谁重,难说。
我的微博 http://weibo.com/u/1266448693

9
windtalker 发表于 2005-5-18 19:44:00

看看风险投资,或许对有限合伙的利弊有新的认识。

《风险投资周期》,Paul Gompers and Josh Lerner

10
yuping2010 发表于 2005-5-19 19:06:00

正在看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的文章,觉得对此问题很有启发,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从这篇文章入手。这也是NIE版主建议的文献之一。下面主要把从这篇文献中读到的观点复述一下。 拥有100%所有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实现理想状态中的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所有者个人资本的限制使得无法进一步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于是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管理者只拥有a的所有权,其余以股权融资。同时也产生了代理成本,主要以管理者非工资报酬(闲暇和在职消费等)会大于管理者拥有100%所有权的情况。a值应取决于规模经济所要求的资本额相对于管理者个人资本的差距,所以在一些对资本数额要求较低的行业中,会出现两合公司。

另外该文中有对无限责任的一点表述,读来很受启发。一般认为有限责任会降低风险,但实际上无限责任在所有股东共同承担的情况下风险并不大。认为有限责任产生的关键在于降低了股东监督公司和其他股东财富的交易成本。在两合公司下,承担无限责任的管理者监督公司和相互之间监督的交易成本相对较小而可行。

文章只读了一半,且说这么多,有兴趣的同学一起来读。

4楼贴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不明白,为什么要加上这一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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