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文学】比较文学合法性研究
比较文学合法性讨论
一、比较之辩
一旦谈到比较文学的合法性,我们首先必需做的就是对“比较文学”这一概念做一个专题式的考察,这样以来首先应当纳入我们视域的即是“比较”一词。接下来的问题是,何谓比较,或者说,如何能完成比较。这一考察,作为奠基性的工作将为我们澄清“比较文学”这一学科的合法性问题的问思路径。比较首先有其哲学维度,而历来大哲学家们都不乏对其商量,在古希腊哲学中,柏拉图已触及到这一问题了,他在《斐多篇》中有一个有名的论述:“应当拒绝这样的说法:一个人比另一个人高一头是由于[高出一个]头",而那个比较矮的人之所以比较矮也是由于同样的缘由。[可以]接受的惟一观点是,任何事物比其他事物高的缘由只是由于高本身,比其他事物矮的缘由只是由于矮本身。”明显,这里形成了一个悖论,进一步说,在柏拉图的哲学视域中,比较是无法完成的,而他的结论首先在于对流俗化比较观点的澄清,即,比较是自然而然之事,这一命题乃是自明的真理,不需任何反思。而在柏拉图的探究中,比较这一行为之所以呈现,事实上是共享了“高本身”“矮本身”这样的理式。那么问题是,凭借高本身,我们只能得出:甲比乙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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