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
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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