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论VS结果无价值论
一、概念的产生
1、四要件理论:在传统的通说当中,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两位老爷子的《刑法学》教科书)。在四要件体系中,是没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概念的。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阶层理论:最近几年,由于留日(绝大多数)、留德学者的归来,所以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逐步推向全国,也就是所谓的
“阶层理论
”,主要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命题人是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二者均有留日背景),大多数学者和学生就慢慢开始知晓并且了解阶层体系。阶层体系就涉及了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概念。
(三阶层递进式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二、国内外立场
在德国,经过一百多年的争论,二元论或者叫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占据了通说的地位。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日渐式微。在日本,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也是十分有力的。但是,由于平野龙一教授是结果无价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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