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论文
一、公共秩序保留释义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reservationofpublicorder)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功能
公共秩序条款的实质就是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它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必要补充手段,对适用外国法可以起到消极或积极防范的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其作用就在于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的某种危险性。具体说其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消极的否定作用,即当本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而其适用结果违背了本国的公共秩序时,法院便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是积极的肯定作用,即国内法的某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
的基本原则,根本不考虑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也不考虑适用有关的外国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
三、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也承认和采用公共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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