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
一、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备注: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000
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
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
2000
年6月1日起(含
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
0.5%
交纳交易手续费;
1997
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
6%计征契税;自
1997
年10月1日起(含
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
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
4、5项所列情况除外);
自1999
年8月1日起(含
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
1.5%
计征契税;
自1999
年8月1日起(含
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
1998
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
2000
年底前免征地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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