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档案条例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02年12月17日
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
开展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
根底设施、国家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等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展方案以及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的
开展。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库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未
到达要求的,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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