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二)
二、逐条分析与简扼的解释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为了修改工作更好地进展,以下谨对它作出逐条分析。其根本构造分三局部:第一局部是原条文。将原条文照录于此,目的在于方便对照阅读。第二局部是修改条文。这是笔者的一管之见,一心之得,未必正确。第三局部是理由陈述。这些理由前面已较多地涉及,这里仅作概括、补充而已。这里说明两点:其一,有的条文笔者认为是正确的,也照录不误。其二,修改意见仅限于条文局部。条文中没有的,其修改意见在这里均不表达。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方案的商品经济开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应改为:“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理由是:立法宗旨不宜冗长烦琐,而应作简化。首先突出它兼具促进法和繁荣法的双重功能,同时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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